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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建基层党组织条例

富丰文库网 发表于2024-08-28 08:0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企党建基层党组织条例

  

  逐句精解《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七章)

  第七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落实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积极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建议。

  本文的解读:本章共四条内容,说的是党内民主和监督。其中,第二十八条说的民主,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说的监督。当然,党内民主本身,也包括一定的监督的含义。所以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第七章的题目——总的来说,第七章说的是党内民主,但同时,又进一步突出了党内民主中的监督。

  好,说到这儿,我们看一下什么是党内民主。一般来说,党内民主包含四大部分,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对应的是党员的选举权;民主监督,对应的是党员的监督权;民主决

  策,对应的是党员的参与权;民主管理,对应的是党员的知情权。这些权利,也就是本条中的第一句话所述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落实的几个权利。对于这四项权利的落实,其后的内容大致总结为一个途径、一个公开、三个制度。

  本条内容如果换一个角度再看,应该可以说,主要源自《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第七章,如,“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本条中的其它内容,也都分散着在《准则》的该部分内容中有所体现。

  关于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准则》中给出的意见,主要是“拓展党员表达意见渠道”、“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等等。

  关于推进党务公开。《准则》中给出的意见,主要是“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我们当然最好能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的规定来具体落实。

  关于三种制度,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在《准则》中均有提及,但并未详细说明。既然没有,咱们就从其它地方想辙,比如其它的党内法规。

  在中共中央2008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对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有详细说明:“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而对代表联系党员群众,上述暂行条例中有要求,但并未提升到制度化的高度。同时本文发现,关于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的研究,在很多党建相关学术期刊上长期以来都有研究论文,一些地方自行制定的这类制度也可以百度到。所以,如果您所在单位想要起草这个制度,可以参考的资源既很多也很好找。

  回过头来再看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制度,本文费了好大的劲儿,找到一个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暂行办法(拟制)》,但在党内法规库中并没有找到正式印发的文件,所以呢,不确定该暂行办法最终是否印发。不过在搜集的过程中,本文同样各地各领域先行先试的经验有很多。所以,同样地,如果您所在单位想要起草这个制度,可以参考的资源既很多也很好找。

  详细分析完第二十八条各部分内容之后,我们可以再宏观地想一想——对这条内容如何落实呢?答案很简单,结合本单位实际,把本条中提及的所有制度机制全部建立起来就好了呀。

  第二十九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本文的分析:前面曾经说过,第二十九条到三十一条说的都是监督,但彼此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大致上可以这样区分——第二十九条说的是监督内容;第三十条说的是监督责任;第三十一条说的是纪检组织的监督职责。

  简单地说,第二十九条包括的监督内容主要有政治监督、制度执行的监督、关键岗位及人员的监督、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重点环节的监督。本章题目是“党内民主和监督”,本条例名称中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基层组织”。所以,我们其实可以这样理解——本条内容相当于对国企基层组织的监督职能进行说明和赋权。虽然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党组织的民主监督权力,但如何履行?特别是国企党组织如何履行?说实话,似乎一直没有一个特别全面的回答。本条例完整地回答了这个问题,这让基层组织行使监督职能有据可依。

  比如对制度执行的监督,这里并没有特指是党内制度,也就是说,这应该是企业的全面制度。像生产经营、安全环保等方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基层组织是有权监督的。

  比如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监督什么呢?肯定是用权、用钱的规范性,这些看似应该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监督不仅是基层组织的职责,而且文中的用词还是“加强”。与此类似的,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也被纳入监督范围,自不必说“三重一大”决策、重要岗位、重要人员这种本就已经在开展监督的对象了。

  再说回去,本条唯一展开论述的是“政治监督”,监督内容有两个:一是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特别是,其中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是要进行“监督检查”的。既然如此鲜明地指出,那么这一类检查就是国企基层组织今后必然要定期开展的一项工作了,无论是内部巡视巡察,还是纳入党建考核进行检查,做是一定要做的。如果您现在正在起草新一年的党建工作要点,把这项工作写进去准没错儿。

  第三十条

  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内设纪检组织、党委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加大提醒、函询、诫勉等力度,通过巡视巡察、考察考核、调研督导、处理信访举报、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式,督促企业领导人员依规依法用权、廉洁履职。

  善用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力量,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本文的分析:本条说的是党内监督责任的落实。第一段一共两句话,相当于两个层次。第一句话是对如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提供了一个总的意见,即建立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和充分发挥四个监督作用。随后的第二句,专门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提供了方式方法,文中描述得很清楚,就不再赘述了。对于基层组织来说,在其它内容比如如何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方面,可能还要参考很多资料才能形成本单位具体执行的方案;但是在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方面,照着本条规定做就可以了。

  第二段其实是对落实好党内监督责任的补充,说的是发挥监督合力的事儿。虽然意思比较好理解,就是对不同监督力量的整合和途径拓展,但其实,这里面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文中说,“善用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力量”,无论是监事会、审计、法律,还是财务,通常意义来说都是行政部门,此处既然提到了“善用”,那么,企业基层党组织就是有权“善用”的。看到这儿,您可能会质疑,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对所有部门本来就有管理权限啊!话虽如此,但其实在基层的普遍情况,往往是党委书记推动一个专项工作,能够“使用”的也仅仅是党群相关的几个部门而已,其它部门好像约定俗成地不会参与。有了本条规定,今后党委书记在本单位开展党内监督的专项工作,统筹审计、法律、财务等部门力量也就更加理直气壮了。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各级纪委监委派驻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企业党委(党组)实行监督,督促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本文的分析:在之前的解读中咱们专门解释了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概念,那么,国企内设纪检组织也就相当于某一个企业自己设置的纪检监察部门。与内设纪检组织相对应的,是派驻到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本条内容的两段,就是对内设和外派两种情况的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分别进行了说明。前者是协助本单位党委开展相关工作,后者是代表上级党委开展相关工作;前者是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后者是在授权之下的纪检、检查职责。显然,前者的工作侧重于抓落实,后者的工作侧重于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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