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拆迁户维权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被拆迁户的维权方案
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汉律的建议是: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 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談拆迁协议时, 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 耐心与其洽商, 说话(尽量使用电话)要和气, 切不可激化矛盾, 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在拆迁期间,被拆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 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 被迫签订违心的拆迁协议。
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全)
, 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含人身 恐吓)
时, 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保留报案的证据(录音、 报案回执)
, 当又一次遭受侵害(含人身恐吓)
时,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 向各级公安机关呈交请求保护函(最好用特快专递, 信封面写明:
关于请求保护…, 必要时可附遗书)
, 促使公安机关“规劝”侵害人, 增强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保护。
如果被拆迁人再一次遭到侵害, 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使用, 提起人身损害的行政诉讼(暂不要提起财产损害的诉讼)
。
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安置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
被拒绝,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
, 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 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 3 个月 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 但不应超过 2年, 诉讼代表人宜由自由职业者担任)
, 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 12 条第 2 项的规定, 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 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 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 , 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 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 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据该裁决强拆了被拆迁户的房屋, 被拆迁户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
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 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 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有权拒绝!
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均不得介入, 否则, 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或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即使房屋被拆, 只要未签协议, 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用特快专递)
, 有权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并予以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
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被开发商或拆迁代办公司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况下, 拆迁人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 还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 3 条的规定, 致函(特快专递)
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将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拒不移送行为, 被拆迁人可根据《刑法》 第 402 条的规定, 向检察机关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
305 号令第 29 条规定:
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拆迁人履行相关公证和申报程序后, 可依法拆除房屋(各地拆迁规章中有类似条款)
。
拆迁人时有恶意利用该条款恐吓被拆迁人, 他们将凡未与其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登报通告, 称逾期不签协议者, 将依法拆除房屋。
被拆迁人可采取的措施是, 将自已是某某号房屋的产权人、 现仍与拆迁人有通讯联系的信息告知(用特快专递)
于当地的公证处和拆迁主管部门, 要求其依法不予办理有关事项。
被拆迁人向基层法院呈交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材料后(面交及特快专递)
,如基层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既不同意立案, 又不作出书面裁定, 根据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3 条的规定, 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级法院和人大投诉。
怎样写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 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 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 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
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
即可, 案件受理后, 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 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 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绝大多数判决书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证据, 有此判决才可上诉、 申诉)
。
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呢? 最有效的方法是:
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
, 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 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 建设项目 批准文件(2004 年后改为建设项目 核准或备案文件)
;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 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 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51 条第 6 项的规定, 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出现这种情形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它意味着 305 号令第 16 条所规定的先予执行(司法强拆)
和第 17 条所规定的非诉行政强拆不能合法发生!
房在对方着急。
法院如不中止诉讼仍作出判决、 或违法强拆房屋, 被拆迁户只须严厉郑告违法者, 持有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 向媒体披露, 千万勿发生冲突, 将该判决和违法强拆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
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的时间? 除采用以上连环案的方法外, 最简单的作法是:
在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时, 有意留 1、 2 户暂不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此时也有不愿意且未参加者, 如有也可不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有如下三条对被拆迁户非常有利:
第 24 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 71 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发回重审”。
第 80 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
运用以上 3 条的具体方法是:
1、 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 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 应当发回重审。
2、 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二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时, 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 应当发回重审。
以上上诉或申诉材料中应附未参加户的证明。
如果有意留下暂未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人被通知参加拆迁裁决时, 应主动向法院提交参加告拆迁许可证诉讼的申请, 以免被裁决。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 约一年的时间)
, 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
, 开发商拖不起时间, 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 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 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 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後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 226 条)
的刑事责任、 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
, 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向检察院反映要求立案, 同时可向上级公安、 检察机关反映, 向人大投诉; 如仍无结果, 受害人可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据依刑诉法第 170 条第 3 项的规定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无须缴费)
, 不要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被动)
!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 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 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 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 经济比较困难、 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
不请律师也行。
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 几十人或上
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 也只算一案, 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 50 元。
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 一户是一案, 不能并案审理。
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 , 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
、 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 仍然可提起该诉讼, 其作用是:
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 , 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 实行执行回转。
(2)
、 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
、 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 笔者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 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 被拆迁人(原告)
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 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
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 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51 条第 6 项的规定, 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在诉拆迁裁决一案刚开始时, 法院如果已先予执行拆除了 房屋, 它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 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 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 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
拆迁裁决书的力度, 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 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 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 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 久久不能结案, 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 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 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
《物权法》 虽然已开始实施, 但与该法严重相冲突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仍未被废止, 这是国务院立法(含法的废止)
腐败的表现!
今年人代会期间, 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透露, 国务院已拟定《城市拆迁条例(草稿)
》 , 如果该条例包括了对非公共利益项目的拆迁规定, 不仅有悖人大授权, 而且继续构成对《立法法》 、 《合同法》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等几部上位法的严重违背,如果国务院在公布该法的草稿后倾听民意, 根据已透露的立法基调, 汉律估计, 合法的该法难以在一年之内出台, 这就意味着现行的 305 号令还将继续肆虐全国(从迹象表明, 国务院准备在新法出台时同时废止 305 号令)
!
鉴此, 汉律呼吁大家一起提请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立即废止 305 号令!
不管恶法何时废止, 只要被拆迁人坚持依法维权, 所受侵害终就会得到合理的补、 赔偿。
以上建议均为笔者数年亲身 实践的感悟, 欢迎交流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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