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部控制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部控制制度目录关键岗位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稽核牵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账户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制度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部控制制度
目录
1. 关键岗位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3
2.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6
3. 预算管理制度11
4. 财务管理制度14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15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17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26
内部稽核牵制制度28
财产清查制度30
账户管理制度31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34
5.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37
6. 资产管理制度42
7. 合同管理制度49
8.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54
关键岗位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
为认真贯彻干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激情、保障干部队伍的优化、廉洁和高效。根据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关键岗位交流轮岗的范围和对象
(一)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工作的职位;
(二)从事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职位;
(三)其他需要列入关键岗位范围的职位。
二、关键岗位交流轮岗年限,对关键岗位干部达到下列任职年限的,要按照要求列入年度交流轮岗对象
(一)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担任正职职务满5年,或者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副职、正职职务满8年且担任正职职务满2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二)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担任副职职务满8年,或者在同一内设机构工作满10年且担任副职职务满2年的,应当交流轮岗;
(三)无职务的干部在同一内设机构工作满10年均应当交流轮岗,满8年的要有计划地交流轮岗。
(四)如在职干部担任职务超过期限却无法进行轮岗的,应由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该干部进行专项审计。
三、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
(一)本单位的交流轮岗工作是在本单位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摸底登记、核实情况、提出交流轮岗建议、提请单位党工委会议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由单位党工委会议确定本单位关键岗位和交流轮岗对象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交流轮岗对象确定后,由单位党工委会议根据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单位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与交流轮岗干部谈话、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有序组织实施交流轮岗工作。
(三)交流轮岗工作结束后,须将交流轮岗情况总结报告以及有关干部任免文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承担关键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主体责任是本单位党工委。单位党工委要切实落实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干部政策和工作纪律,集体研究确定交流轮岗人选,同时要做好交流轮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顾大局,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要求。
(二)要统筹抓好相关工作。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注意突出重点,注意与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干部调整配备相结合,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相结合,与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相结合。认真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备案报告制度,干部交流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
(三)各办局要提高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讲政治,严格纪律要求。对交流轮岗的人员经组织决定后必须立即到新岗位履职,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就地免职处理。
(四)要求及时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接受市委组织部的督促指导。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机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活动、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廉政建设等工作;
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4.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5.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6.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工资待遇、医疗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的任免;
2.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干部的轮岗交流。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3.重大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4.年度计划任务的分解下达。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2万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应提交党工委和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班子成员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工委和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班子会议时,可以扩大参加对象,可以邀请有关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出席、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干部的任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工委和班子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工委和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工委和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六)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
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工委和班子会议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人员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党工委和班子成员应事前深入调查,缜密思考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二)监督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邀请监督
要提前将“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向所属纪检监察组汇报,并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组现场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擅自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
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预算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单位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由财务部门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二、单位财政预算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初,由财务部门向各办局部署本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办局按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办局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调整,并征求相关办局的意见。
(三)财务部门汇总各办局的预算草案,编制单位财政预算汇总表,并报送单位班子领导审定,经单位党工委和班子会议审查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各办局的预算。
三、单位预算编制内容
(一)预算收入的编制
本单位为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预算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拨款、省级补助收入拨款等,无组织非税征管情况,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总体部署及本单位“三定方案”进行编制。
(二)预算支出的编制
1、基本支出的编制。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八项规定”要求,从严控制,实行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2、项目支出的编制。项目支出包括市政、生态、房建及公共类等支出。项目支出预算为经单位党工委和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的项目方可纳入预算,未经党工委和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的项目,一律不予纳入预算。
3、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做到先基本支出,后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安排时,应当做到先重点项目,后一般项目。
四、财务部门要按照先有预算后支出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根据实际用款进度,合理调度预算资金,按规定及时定额拨付预算资金。
五、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追加,经单位党工委和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的支出项目,严格按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一律报党工委和班子会议研究审核,并报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六、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管体系,指导各办局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定期分析预算收支情况,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七、财务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财务管理制度
1、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内部稽核牵制制度
5、财产清查制度
6、账户管理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在资金结算中,严格按照《关于实施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温财库2012第8号)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
(二)日常持有现金应本着安全、需要原则,出纳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以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为限。
(三)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账相符、
账款相符。
(四)不准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遵守审批手续制度,无审批手续的,不准支付现金。
(六)发生现金收入,要及时入账,现金持有量超过库存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
(七)由会计人员不定期盘点现金,发现短缺,追究赔偿责任。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管委会与其所属公司之间的借款不在此列,工程款暂借须经领导班子研究通过。
(三)严格按照《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出纳人员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
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五)出纳人员应当遵守银行规定,正确认真填写签发各种票据,支付款项票据的收款人应当与对方提取发票的收款单位一致,与签订合同单位名称一致。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财务票据,必须在票据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并由领用票据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签字。回来交还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发票后,再在登记簿上注销。票据作废与存根一并保存,交会计注销。
(六)出纳人员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一次),每月终了向银行索取对账单,进行账单核对。然后把对账单交于会计人员,如果账单不符,由出纳人员查找原因,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一)管委会所有收入业务,必须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发放的收款收据,纳入管委会有关账户核算。
(二)管委会为用地者垫付的填土费、围墙款等必须由建设开发局现场管理人员按实付金额计算,填列结算单并签字,再交由招商局复核,在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收取。
(三)管委会支付的散装水泥、新墙体专项基金,向施工单位等额在工程预付款中收取押金。由建设开发局人员督促施工方提供完整资料,按规定向市相关部门办理退回后,凭部门开具票据及退还审批表,办理押金退还事宜。
(四)垫付工程基建水、电费等由负责工地水电人员在每月底前向财务部门提供扣款数据,实施细则另定。
二、支出管理
(一)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财务制度及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本单位实行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重大事项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审批管理制度。各项款项的支付由有关人员全部签署意见后,再通过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否则出纳有权拒付。
(三)日常支出报销签字程序:先由报销人或经办人签字→办局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核→会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出纳付款。所有费用支付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办局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核、会计审核后,最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支付;
合同外的日常支出费用超出1万元未满2万元的,须由分管财务领导报经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支付,超过2万元的须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四)银行还贷、利息的票据签字程序:先由经办会计签字→分管融资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财务入账。
(五)因支付需要,允许内部账户之间调账划转,并履行审批手续:先由经办会计签字→总会计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出纳划转。
(六)办理批扣的支出票据签字程序,参照日常支出报销签字程序由经办人按照日常报销审批流程签字,当月月底交付财务入账。
(七)各项支出的具体规定
1、工程款
(1)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原则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工程须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400万元的工程须进入xx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具体详见《xx市东部新区招投标管理办法》。
(2)工程开工后按进度付款,按正常签字审批程序付款,工程竣工验收经中介审核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凭《结算定案书》到相关办局办理手续,再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按协议暂扣保修金。
(3)保修期养护期满后,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按规定退还保修金。
2、暂借款
严格控制暂借款。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确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借款单,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3、基建水电费
出纳接到银行支付凭证后由负责工地水电人员签字,负责工地水电人员应当建立登记簿,记录垫付各施工队水电费金额,以便财务人员扣回。
4、物品购置
(1)本着工作必需及节约原则,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办,凭正式发票(附上清单)按正常审批程序报销,按需发放。大件办公用具、计算器、绘图用具等,分人保管以旧换新。办公室对大件(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要建立备查表登记,登记购发情况,每月复印一份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2)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用具或批量采购办公用具),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报批、购买及管理,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谁使用谁负责保管,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均应征得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并向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处置。
5、差旅费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严格按照温财行〔2017〕14号《关于印发《xx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按要求填写xx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含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参加会议或培训的,报销时还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驾驶员凭派车单按规定报销相应差旅补贴。鉴于东部离市区较远,工作人员因公至xx市区办事,日车费不得高于30元,每月凭票及公务外出申请单报销。
6、会务费用
专业会议应由经办办局编制“会议方案”及《会议费用审核表》,报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原则上会议地点在机关会议室,需在外举办会议的,要报经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协助安排具体事宜。办理会议费结算和报销应附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和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凡超出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会议经费标准按温财行〔2018〕9号《xx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xx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7、公务接待
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按照接待标准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来客需接待时,经办办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审核并予以安排接待。一般公务接待在机关食堂安排用餐,由办公室交代食堂安排落实。经批准在外公务接待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凭正式发票、费用结算清单、公务卡刷卡凭单和《公务接待审批单》。
8、车辆费用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实施管理。车辆维修、加油必须到市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进行。车辆需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制《车辆维修审批表》,报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维修。机动车维修必须到与签定维修协议的政府采购定点厂家进行维修,报销维修费应有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车辆维修审批表,以及修理厂家“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行车辆统一定点保险制度。
9、各种工资性、奖金、补贴、劳保福利支出,按市财
政局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发放工资时还应根据劳资人员提供的数据扣缴个人社保费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务卡管理: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1、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单位卡和密码按照单位财务管理要求保管,单位卡密码必须由一人掌握,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卡交由他人保管,不得用作质押或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2、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
3、个人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各办局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
对调离本单位,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4、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5、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
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部门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银联小票)。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3个工作日以上,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办局主要负责人,再报办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该办局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财务部门再上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四)公务卡管理参照办法
具体参照关于印发《xx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库〔2011〕6号)和xx市财政局关于实施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温财库〔2012〕8号)实施管理。
四、财政票据管理:
(一)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单位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真实、合法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单位使用的票据主要由以下几种:
1、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2、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二)单位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机制。
(三)单位财务部门是单位内各类财政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购(领)、统一保管、集中核销各类票据,各有关使用票据的人员分次限量领用和验旧领新收据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转发、代开、销毁各类收费票据。
(四)单位财务部门设票据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的申购(领)、保管、登记、发放和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五)单位内各使用票据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六)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领用、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数与实际盘存相符,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七)票据使用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票据。接受捐赠、赞助等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暂收及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以及不构成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结算使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八)领用人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当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发现有缺联、缺号应及时报告或调换。
(九)使用票据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金额填入金额填写收据,填写收据必须复写,机打票据必须儿联同时套打,合计金额用大写,印章必须齐全。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禁止涂改、销毁、转让、转借、代开代收或者买卖票据,严禁伪造、私刻票据专用章。
(十)核销时经办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作废张数,并加盖其印章。
(十一)遗失票据,必须查明原因,单位财务部门自接到票据遗失报告后及时向票据管理机关书面报告。
(十二)单位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监督、检查各部门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十三)对有下列任一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改正外,可视情节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2、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3、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单位公款的;
4、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收费的;
5、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6、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7、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十四)具体参照xx省财务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综〔2020〕6号)实施管理。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会计的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和遵守《会计法》,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参与制订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遵守财政纪律,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跟踪掌握土地出让金结算有关情况,款项到账(国库)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结算到账。
(五)积极参与各项经营管理和决策,多提各种建设性建议。当好领导参谋,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六)及时编制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单位领导、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
(七)在会计档案未移交前管理会计凭证和账表等会计档案。
二、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学习《会计法》,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原则,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支出一律不予办理。
(三)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账款及账单相符。
(四)负责保管好库存现金,确保安全、完整无缺。
(五)妥善保管有关印章和空白支票。
(六)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内部稽核牵制制度
为了加强对会计核算的审核,提高核算质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错误和舞弊,制订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收发实行监督,
促进经济活动合理、合法地开展。
二、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
三、会计对交付承办的转账凭证,按照凭证审核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转账手续,编制记账凭证。
四、会计人员应当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余额,确保相符。如核对不符,应填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结账时各明细账余额与总账核对应当相符。
五、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专人保管,个人各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六、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
七、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八、岗位设置时,必须做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一)授权进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应当与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
(二)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与复核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
(三)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业务的职务分离;
(四)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记录该资产的职务分离;
(五)保管与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账实核对的职务分离。
财产清查制度
一、出纳员应每天盘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会计应对出纳库存进行抽盘,银行存款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如有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由会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会计人员应随时清理各项往来款项,每半年与对方核对一次,各应收款项本着谁经手谁负责催收的原则,限期收回。
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一次,财产经管人员调动交接时必须清查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账户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可以开设的账户有:财政缴款专户、经费账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其中:经费账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和管理;
财政缴款专户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指定在一个银行开设。每种账户只准开设一个。
本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开设以上银行账户之外账户的,必须到上级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二、账户的用途:
(一)财政缴款专户:用于核算本单位执收执罚的应缴财政专户和应缴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种基金;
罚没收入;
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资金。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按规定上缴上级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
(二)经费账户(基本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入;
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拨出经费;
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户的往来款项。经批准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及相应支出。
(三)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本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基本建设账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属于临时性账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由上级财政部门审核予以撤销。
三、本单位账户开设,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加盖“xx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
(二)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有关批文、条码证、《开户申请书》,到当地人民银行申办;
(三)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账户确立后,开户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上注明“新开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和“正式开户日期”。
四、本单位撤销账户,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加盖“xx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
(二)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相关手续。开户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上注明“正式销户日期”;
(三)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并由人民银行收回《开户许可证》。
五、本单位变更账户时,应先办理原账户的销户手续,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开户手续。
六、单位账户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开设(撤销)后,应在正式开(销)户日期7日内,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第一联“备查联”、第二联“财政预算部门留存联”、第三联“财政业务部门留存联”返给上级财政部门,第四联“人民银行留存联”返给当地人民银行,作为确定本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撤销)的依据。同时应将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本单位账户的开设、使用情况严格遵守上级规定,并受上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监察部门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开发区发展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三条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条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十年、三十年两类。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单位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应打印纸质资料,按要求进行归档。
1、现金、银行日记账每月打印。
2、记账凭证每月打印一次。
3、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每年打印一次。
4、会计报表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编报时间打印。
存放会计文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的磁盘、光盘等,保存时间参照纸质档案。
第七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向管委会班子领导提出销毁意见,在管委会班子会议审批通过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三)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班子领导。
第八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的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设置
本单位政府采购部门为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办局。业务办局如为采购需求单位,则不得行使需求审核等不相容职责,仅参与采购过程控制、采购质量把关等工作。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
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必须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项货物(包括系统内各单位需要购置的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各类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包括软件开发)等,按下述要求处理:
在预算编制的同时,根据存量资产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专业性设备附有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办公室审核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对采购计划是否在预算指标额度内进行审核等,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在年底编制次年预算计划时列入。
三、采购活动管理
(一)在市财政预算下达后,办公室对业务办局的政府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采购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成本是否在预算指标额度内,采购组织形式是否合规等。对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等特殊事项,采购部门要重点审核,并报班子会议审核通过,需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的,相关业务办局要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并移交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核定的具体内容,要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
(三)办公室要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发布,对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依法公开。
(四)采购后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要有相应业务办局负责人在场参与验收。办公室、相应业务办局负责人要形成验收意见。财务人员根据合格的验收意见单、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据等,按合同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五)采购验收后,如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管理员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相关业务办局要签收;
如需要统一仓库保管的,则资产管理员要登记入账,仓管要做好入库登记,待业务办局领取时,再办理领用手续。
(六)建立政府采购工作档案,档案要统一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七)每季度要内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业务开展情况,办公室要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的办局进行提醒、监督。
(八)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要与相关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保密条款。
(九)采购活动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如本单位采购方式需要变更的,其中变更情况分为:紧急、涉密、不充分竞争、复杂特殊和其他等几大类,由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报班子会议进行审核,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的,要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单位采购部门根据最终审批情况实施采购。
四、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一)质疑的提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而提出询问,采购部门应及时予以口头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十二)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应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制度规定;
4、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5、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6、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提供原件。7、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采购部门收到质疑书后,应及时在“收件回执”上签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质疑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
2、质疑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十四)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处理质疑过程中,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调查核实,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经审查核实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办理:1、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2、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3、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十五)经审查,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尚未开标或谈判、询价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依法撤消采购合同,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上述1、2、3项情形的,采购部门须事先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获批准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并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指定网络上公示。
(十六)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涉及下列事项的,严禁对外泄露:1、开标前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信息及依法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3、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4、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5、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6、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事项。7、质疑事项属于保密事项,质疑人未能提供其内容真实性和信息来源合法性证据的,被质疑人有权拒绝答复。
(十七)保存好质疑处理档案。供应商质疑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质疑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书、质疑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质疑答复书以及其他与质疑有关的资料。
(十八)在处理质疑过程中,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认真负责。质疑答复不能答非所问,也不得将评委书面意见等同于质疑答复,更不得敷衍推诿。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的质疑事项,因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政府采购投诉,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实施其他处理的,将依据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对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及追究其他责任。
(十九)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的,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汇报情况。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
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财政厅《xx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参照《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国有(公共)资产。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国有单位的资产、国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
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
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机关和职责
第五条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对管委会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的编制;
(三)负责国有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
(五)负责对国有资产定期不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
(六)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更新、调拨、处置等有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负责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
第三章资产配置计划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配置坚持“先调剂、再配置”的原
则,各办局(含各派驻单位)应根据本办局资产存量及工作需要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用途等,报国资办审核。对通过内部调剂能够满足需要的,调剂解决;
对通过调剂无法解决,确需购置的,由国资办根据各办局的申请,在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财务根据购置计划编制预算,经国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局审核确认。
第四章资产购置与验收管理
第七条资产购置要按照市国资局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
办理相关购置事项。对列入控购范围的国有资产,另行按控购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置;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国有资产,应广泛咨询后择优购置,不得超标准购置。
第八条资产购置发票要求:资产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型号、付款单位名称、购置日期等要素必须填写齐全,
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
第九条新购入的国有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国
资办安排专人负责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国有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及时登记入库,并分类、分品种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动和库存数量情况。登记备案后,按管委会财务制度报销。日常办公用品达到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的,也应登记备案后,按管委会财务制度报销。财务要根据原始发票、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国有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五章资产出库与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条资产领用出库时应登记备案,包括成套设备、
主要设备及附备件、配件等的出库都应详细记录。使用办局临时借用库存的资产,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的资产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工作人员应保管好各自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若资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应严格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并报国资办进行备案,作为新领用资产的凭据。
第十二条为延长国有资产的使用寿命,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国有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防止因各种人为和自然的因素遭受损失。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赔偿,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的工作人员,离岗前必须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管委会内部调动的,其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可随之转移至新岗位,并报国资办动态登记。
第六章资产盘点管理
第十三条国资办要定期对国有资产实物、台账等进行核对或盘点,同时每年至少一次与财务进行对账,查清账实是否相符,保管、使用是否正常,并对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状况进行全面反映。清查盘点须各办局积极配合与协作。
第七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按市国资局《关于印发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温国资〔2016〕1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国资办会同财务共同办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财务要根据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国有资产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经批准处置的各项资产,在相关机构收回处置前,使用办局要积极配合,负责做好这类资产的登记保管工作。
第八章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经国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市国资局《关于印发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国资〔2016〕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批准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九章资产管理员
第十七条单位资产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资产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章审批内容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本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告内容由本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本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财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第二十条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并保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机关党工委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规配置国有资产,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保管不力造成损毁等行为按规定予以追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单位权益,防范和控制法律及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指与单位经济活动和资金收付有关的合同。根据金额和风险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其中,对原合同有重大更改应视为新签合同处理。
第三条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合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对重大事项涉及的合同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应根据“三重一大”制度和各办局实际情况,提交党工委或管委会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第五条合同实行归口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备案管理以及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等工作。所有经济性合同必须交由办公室统一盖章、登记、备案和管理。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对合同进行法律性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业务办局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与本办局相关业务合同订立的策划、调查、谈判、文本拟定、初审以及后续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业务办局应提请党工委或管委会班子会议邀请单位财务人员、纪检人员、法律顾问等实行会商会审,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由党工委或管委会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第七条业务办局应加强对合同订定的经济性审核,重点审核合同订立是否有年度预算保障、是否设定付款条件以及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八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金额较小、即时结清且取得支付凭证的行为外,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九条特定的经济事项是合同订立的前提和基础。业务办局要确保订立合同所涉特定经济事项发生的合法性、必须性和合理性等。
第十条合同订立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规定的程序和环节。对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方可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前,业务办局应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性、授权真实性、商业信誉、经营状况等相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业务、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完整记录和保存谈判情况。
第十三条一般合同应由各业务办局根据协商谈判等结果拟订,并由单位法律顾问把关审核。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为对合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业务办局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合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在起草合同时要做到合同要素齐全、条款内容完整、合同文字规范、表述严谨准确、合同金额公允、付款方式合理、违约责任明示、订立手续和形式完备等。
第十五条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授权签署合同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且“一次一授权,授权不授责”。严禁业务部门私自或不经规范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具体签字(章)和盖公章程序参照《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印章管理办法》(温开发〔2017〕2号)中的合同类印章使用程序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办公室应加强合同专用章保管,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制度。审批后的合同连同流程单由业务办局送办公室统一盖章备案。原则上由本单位办公室存档一份、业务办局留存一份,如涉及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交财政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要科学合理的确定合同金额。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参照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执行。无相关标准的,应建立相应的金额认定程序,或制定明确本单位相关标准,以确保合同金额确定的公允和公平。
第十八条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使用电子合同的,必须使用不可编辑文档格式加以控制,并严格电子印章保管。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九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业务办局要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可就未尽事宜在遵守原合同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顾问指导下制定履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业务办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本单位利益受损,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核,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二十二条应当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本单位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并根据业务办局提供的以下材料支付合同款项:(一)有效的合同原件(第一次支付时提交);
(二)经单位领导批准的业务办局付款意见;
(三)由经办人员、业务办局负责人、业务办局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发票及相关原始凭证;
(四)相关验收报告;
(五)其它财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一)未提供有效原始合同的;
(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
(三)提供的材料和依据不全的;
(四)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或提供银行账户不一致的;
(五)其它不应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应加强合同登记和档案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二十五条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严禁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对违反合同管理的情况和行为,本单位将依法依规作出严格处理。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开发区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具体由管委会下属建设开发局、生态保护局负责实施。
(三)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内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二、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一)开工管理
1、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提供与投标文件相符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岗位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并按合同落实好各岗位人员的指纹考勤。若有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做好变更备案资料。
2、人员管理: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单个合同内人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人数的50%,变更人员处罚严格按合同条款处理;
若变更人相对数较多的,不得一次性变更;
增加人员进行备案的按合同变更人员违约金标准的80%收取违约金。各岗位人员的到位率、出勤率应达到合同要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请假,否则视为缺勤。若建设单位代表巡查工地时发现各岗位人员未在施工现场,既没有事先请假,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视为当天未考勤;
若发现当天已打卡考勤的,视为虚假考勤,除已考勤的记录不予计算外,并每次处以罚款1000元/人。
3、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并上报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安全用电等专项方案。
4、施工单位须提供各种进场机械设备、仪表器材、建筑材料的合格证,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以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若发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每次处罚1000元/人。
5、施工单位应建设经济适用、安全规范的临时项目部,
用于工程施工期间日常办公、生产生活、住宿用餐等,施工及生产生活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范。
6、具备上述开工条件且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单位签发开工通知书后的工程应如期开工,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未在开工通知书的时间内开工的,延期10天内罚款5000元或履约保证金的5%(两者取小),延期11至20天罚款20000元或履约保证金的15%(两者取小),延期20天以上未开工的直接终止合同,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开工的,罚款30000元。
(二)质量管理
1、材料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的需要,及时安排好相关材料的采购。各种材料进场后须及时报验,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若材料未经报验便擅自使用或使用已明确的不合格材料的,除无条件返工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各种材料、试件送检测单位检测,必须经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试样必须真实、正确,各种材料、试件的批次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退场。经查实使用非本工程现场取样的试件、试块送检的,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重新送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3)新材料使用或更换合同约定工程材料时,须经监理签证和建设单位认可,未经签证和认可擅自投入使用的,给予返工、退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2、分项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精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确需改变设计图纸的,施工单位应先出具工程技术联系单,待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章确认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能组织实施。若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原则上应予以返工并处罚款2000元;
若无法整改且经设计复核同意不影响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原该部位工程量及新增工程量不予计算并处以5000元罚款。导致工程使用功能改变或危及结构安全的,必须返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2)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的各道工序自检合格后,需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涉及隐蔽工程的还需报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经济损失。若发现在各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3)各分项工程各道工序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建设单位代表以及监理人员指出的质量问题,如巡查时发现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8000元罚款。
(4)施工单位必须确保现场工程量签证单、联系单及竣工图的真实性,若发现故意虚报相关签证的,则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以虚报工程量总额的10%(最低不少于10000元)的罚款。
(5)工程项目部应服从建设单位代表及监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监管,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沟通,凡故意对抗建设单位代表与监理人员监管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3、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1)工程施工资料应正确、如实、详尽填写,并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记录。
(2)隐蔽工程资料须按照验收规范经验收合格后及时签证记录。
(3)各种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由相关当事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检查时发现冒充相关人员签字的,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4)经相关职能部门或建设单位检查发现工程技术资料不全、不符合规范要求或造假的,每次处以罚款1000元。
4、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质量问题分一般缺陷、较大缺陷、重大缺陷三类。
(1)一般缺陷处理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办法,并报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较大缺陷、重大缺陷事故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程序执行。
(3)施工单位因主观原因出现一般缺陷,导致影响使用或观感的,酌情处以500-1000元罚款;
因主观原因出现较大缺陷的,酌情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因主观原因出现重大缺陷的,处以15000-30000元罚款,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派驻持有上岗证的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并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2)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资料不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一般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3000元罚款;
较大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重大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30000元罚款并停工,且安全隐患必须即时限时整改到位。
2、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安全事故分一般(无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二类。
(1)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而造成一般(无伤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2)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0-100000元罚款。
(3)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3、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在生活、办公区域、施工现场都应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相关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若检查中发现未按文明施工相关条款落实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300-500元罚款;
若检查中发现存在偷挖塘渣、张网非法捕捞等不符合园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或构成犯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市场信用管理
每季度建设单位将按照xx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对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打分,上述处理结果与信用评价挂钩。当季若有发生一般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信用评价一般不得定为最高档;
当季若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信用评价直接定为最低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号以前,施工单位应上交打分表格,建设单位将对所有施工单位本季度施工行为进行集中讨论分类并按档次评分,在20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开工管理
1、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提供与投标文件相符的总监、专监、监理员等岗位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并落实好各岗位人员的指纹考勤。若有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做好变更备案资料。
2、人员管理:总监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其余监理人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人数的50%,变更人员处罚严格按合同条款处理;
若变更人相对数较多的,不得一次性变更;
增加人员进行备案的按合同变更人员违约金标准的80%收取违约金。监理人员的到位率、出勤率应达到合同要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请假,否则视为缺勤。若建设单位代表巡查工地时发现监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既没有事先请假,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视为当天未考勤;
若发现当天已打卡考勤的,视为虚假考勤,除已考勤的记录不予计算外,并每次处以罚款1000元/人。
3、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并上报切实可行的监理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提出明确意见,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监理事前控制。
4、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严格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并动态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以达到工程施工安全无事故的总体要求。
(二)质量管理
1、材料质量管理
(1)监理单位必须及时组织进场材料验收,若因监管不力,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2)监理单位必须组织好各种材料、试件的取样、见证、送检工作,若因监管不力,导致出现使用非本工程现场取样的试件、试块送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2、分项工程质量管理
(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加强监管,若发生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施工,且监理单位未发现未制止的,视为监理单位失职,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若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中未经验收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而监理单位未发现或制止的,视为监理单位失职,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代表发现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监理单位每项处以2000元罚款。若发现监理单位在各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5000—15000元罚款。
(4)建设单位代表在工地现场发现质量、安全存在问题,而监理人员又没有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视为监理单位失职,每次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存在问题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5)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关键工序(特别是隐蔽工程),若施工时监理人员不在现场,视为监理人员失职,每次罚款2000元;
若该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则处以4000元罚款;
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其他责任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6)监理单位如未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工程经济损失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直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监理单位必须对现场工程量签证单、施工联系单及竣工图严格把关,若发现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则每发现一次对监理单位处以监理合同价5%的罚款。该条款与监理合同条款有冲突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8)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节省投资,取得实质性效益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3、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办法
(1)工程监理资料应正确、如实、详尽填写,并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记录。
(2)各种监理资料必须由相关当事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检查时发现冒充监理人员签字的,每次处以罚款500元。
(3)经相关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单位检查发现监理资料不全、不符合规范要求或造假的的,每次处以罚款500元。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
(1)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部(组)与各监理人员鉴订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书。
(2)若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资料不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而监理单位未发现且未上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元罚款;
较大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重大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安全事故分一般(无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二类。
(1)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而造成一般(无伤亡)事故,而监理单位未发现且未上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2)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而监理单位未发现且未上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3)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3、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若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文明施工要求落实到位,而监理单位未发现且未上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300-500元罚款;
若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进行张网非法捕捞等不符合园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监理市场信用管理
每季度监理单位将按照xx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打分,上述处理结果与信用评价挂钩。当季若有发生一般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信用评价一般不得定为最高档;
当季若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信用评价直接定为最低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号以前,监理单位应上交打分表格,建设单位将对所有监理单位本季度监理行为进行集中讨论分类并按档次评分,在20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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