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xx经济开发区工作制度汇编【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xx经济开发区工作制度汇编
第一章 议事制度
一、党工委会议制度
二、领导班子会议制度
三、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四、班子成员MZ生活H制度
第二章 内部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二、考勤和请假制度
三、会议制度
四、机关关爱制度
五、公务接待制度
六、差旅费开支规定
七、公文处理制度
八、印章管理制度
九、档案管理办法
十、保密制度
十一、办公物资采购和管理办法
十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管委会内部控制制度
一、总则
二、单位内部控制
三、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四、评价与监督
第四章 廉洁效能制度
一、廉洁自律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项禁令”和省纪委“七个一律”)
二、xx县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议事制度
一、党工委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2.审议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
3.研究讨论开发区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并作出决定。研究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项;
党组织设置、调整、撤并;
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4.研究讨论开发区的人事工作。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并教育和监督干部;
讨论制定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5.听取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6.其他必须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议事和决策规则:
1.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工委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3.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委员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凡是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在党工委会议正式讨论前报送办公室。
4.根据党工委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党工委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为其他班子领导成员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党工委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每位党工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党工委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6.党工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事先请假,并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诉会议主持人。党工委会议举行时应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7.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需要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书面意见或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能计入票数。党工委会议表决时,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8.每次党工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专门保管,按有关规定保存。
9.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督查反馈。
10.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的,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二、领导班子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2.讨论决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需要党工委、管委会共同研究、论证、决定的问题。重要问题是指:涉及全局性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
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置意见、方案等。
3.研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思路,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4.研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阶段性工作安排,对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督查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5.研究各科室请示管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6.研究其他应由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和决策规则:
1.领导班子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党工委委员、管委会正副主任、总工程师组成。根据领导班子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2.领导班子会议一般由党工委书记或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3.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确定召开。
4.领导班子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管委会主任审定同意后确定。凡是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前报办公室。
5.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除特别紧要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6.每次领导班子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保存。
7.领导班子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班子领导成员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汇报。
三、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1.通报开发区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2.研究各科室提交的具体业务性工作。
3.研究各科室需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4.研究其他应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和决策规则:
1.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正副主任、总工程师组成。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扩大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为班子成员或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2.主任办公会议一般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3.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确定召开。
4.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管委会主任审定同意后确定。凡是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前报办公室。
5.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除特别紧要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6.每次主任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保存。
7.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班子领导成员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向管委会主任汇报。
四、班子成员MZ生活H
1.班子成员必须坚持双重MZ生活H制度,除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参加MZ生活H。
2.MZ生活H日期和议题提前10天报党工委,提前通知到每位成员。每位成员必须按时参加MZ生活H,因故缺席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3.召开MZ生活H前,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本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并通知每位成员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同时征求和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的意见。所征求的意见须于生活会前向班子成员通报,以便班子成员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加强思想交流,保证MZ生活H集中精力解决主要问题。
4.MZ生活H要充分发扬民主,本着"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体现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每位成员要围绕主题,从严要求,敞开思想,联系实际,认真检查自己学习上、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民主意识,既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又要正确对待别人的批评意见,形成党内生活的民主气氛,进而统一认识,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班子内部的问题和矛盾。
5.对MZ生活H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责成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和人员抓好落实。对生活会上反映出的重要问题,党工委、管委会要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报告,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党内外监督。
6.每次MZ生活H上,要检查上次MZ生活H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明显和没有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
7.班子成员MZ生活H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的内容确定。列席MZ生活H的人员可以发言,对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8.MZ生活H后15天内,要向县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9.MZ生活H的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内部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一)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成员由领导班子组成。根据需要,可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学习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习计划方案制定、学习活动安排落实、学习成果汇总存档等。
2.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等党的重要理论知识;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的重要文件、文献和重要会议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领导科学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等内容。
3.学习形式。中心组学习以在平时自学、精读原著的基础上组织集中讨论交流为主要形式。集中学习研讨以专题形式展开,力求研讨内容集中、主题深入。此外,结合专题学习辅导、观看专题纪录片、参观考察、座谈交流、撰写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等形式,深入开展理论学习和研讨活动。中心组成员要做好学习记录。
4.集中学习制度。党工委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半天。为确保学习质量,集中学习要提前一周通知中心组成员,明确学习专题和讨论框架,中心组成员根据学习内容和中心议题深入阅读有关书目和材料,做好读书笔记。每次中心组学习应指定中心发言人,准备好发言提纲。
(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1.参加对象: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2.学习内容:主要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系列讲话、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以及法律、法规、时事政治、业务知识等内容。
3.学习组织:学习夜为集中学习的主要形式。全体机关同志应积极参加。学习夜原则上安排在周一,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周一学习夜向后递延。
4.学习要求:
(1)除坚持集中学习外,机关干部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个机关干部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
(2)周一学习夜实行签到制度,机关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按照请假制度执行。
(3)学习期间,要集中精力,不准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场。
二、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出勤
1.严格按时上下班。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浙政钉APP签到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2.签到有效时间为规定的到岗时间,规定的到岗时间以后签到的视作迟到,其他时间签到的无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旷工处理。①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请假未批准就离岗不上班的,超假而未办补假手续的均作旷工处理。②上班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超过3次(含3次)作旷工一天处理。如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按行政事业相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参照执行。③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一个月迟到3次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对请人、替人代签者予以通报批评。
4.因下企业等工作原因导致单次无法参加考勤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做出说明,并按照外勤办理签到手续。
(二)因公出差
1.因外出参加会议、工作培训、考察等工作都视作因公出差。
2.公出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中层及一般干部由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班子成员的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县管领导干部外出同时按照《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三县委办通〔2016〕1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公出人员离开xx县范围的,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值班
1.机关同志值班具体以办公室印发的值班表为准。实行班子成员带班制和24小时值班,每天8:00-次日早上8:00。
2.值班职责。①值班人员务必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接待来访、上传下达和处理相关事宜。②值班人员切实做好值班接访工作,对来电要认真记录,能答复的按规定答复,不能答复的必须在交接班之前转告相关部门,并做好跟踪工作。③值班人员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凡发生突发性事件,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同时,要及时请示主要领导,按县级规定报送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管委会主任、分管领导、办公室。凡是委领导有批示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事故处理结束,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的结果要向办公室传达。凡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④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⑤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3.休息日、节假日、晚上值班的同志,按照《xx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xx发〔2016〕118号)发放夜餐费补贴。
(四)请假
1.机关工作人员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具体如下:
①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20天或2年一次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4年一次20天;
②婚假3天;
③产假98天,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④直系亲属丧假3天;
2.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自聘人员年休假天数参照执行,但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具体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按照县财政局通知执行。
3.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事假和病假,申请病假的应附上有效的医院证明,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班子成员的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半天以上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管委会主任审批,并抄送办公室。
(六)考勤管理
1.办公室负责全机关的日常考勤管理,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2.遇有本制度规定条款以外情形的,由当事人或考勤管理工作人员提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3.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相关规定变动的按照上级最新的规定执行。
三、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开实行事先请示汇总制度
机关大型会议由主要领导决定,一般性会议由各线分管领导安排。各科室组织的会议参加对象为全体机关干部,应在会前2天报到办公室,以便合并精简会议。
(二)会议精简节约原则
提倡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规模。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可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一起开会,可通过发通知落实工作的尽量不召开会议。会议一般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特殊情况需要租用会议室的,应当租用县内定点饭店会议室。会场布置应简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准发放纪念品。
(三)会务工作
大型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拟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会期、会议主题、主持人、主席台就座名单、座位表,由会议组织者落实相关工作,办公室协助;
一般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各线各办自行安排落实,需使用机关会议室,应提前与办公室衔接。
四、机关关爱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机关队伍的凝聚力,使机关干部关爱更加人性化,更具操作性,根据《公务员法》、《工会法》、《xx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就餐补贴制度
对于在开发区工作的同志,按照22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餐补贴。
(二)慰问制度(不包括退休干部)
1.生日祝贺制度。为机关干部送去生日的祝福,发放价值300元的生日慰问品,在工会经费中支出。
2.节日慰问制度。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发放现金。
3.“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七一”党生日等节日,组织有关人员举行纪念活动,致以节日问候,其中“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过节对象放假半天。节日期间可以组织机关同志观看电影等活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4.机关干部患病住院的,按一级看望一级的原则组织慰问班子成员、中层正职患病住院的,由分管领导会同主要领导探望;
其余干部患病住院的,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前往探望。探望病人时,可以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或相应的慰问品。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
5.生育慰问制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女职工生育慰问标准500元,男职工家属生育慰问标准200元,可以实物慰问,不得现金慰问。
(三)身心健康关爱制度(不包括退休干部)
1.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每一年一次的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制度,体检标准按县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参加组织集体安排体检活动的,视作放弃,不予重新体检。
2.带薪休假制度。原则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落实机关干部职工轮流休假,并按相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婚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谈心交流制度。班子成员对所联系的机关干部职工做到“五必谈”,即干部职工之间意见有分歧、相互发生矛盾时必谈;
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遇到挫折时必谈;
干部职工情绪低落、行为反常时必谈;
干部职工岗位变动、职级调整时必谈;
干部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必谈。
4.工会疗休养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四)退休干部慰问及关爱制度
1.春节、重阳节、生日走访慰问制度。春节、重阳节及生日,班子成员分别到所联系的退休干部家走访或采取电话慰问等方式,送去节日的问候,春节慰问金为800元,重阳节慰问金为500元,生日慰问金300元。
2.生病住院慰问制度。退休干部患病住院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前往探望,每年慰问一次,慰问标准不超过800元慰问金或相应的慰问品。
3、退休干部体检,享受在职干部同等标准。
4、退休干部参观考察(“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一年一次,每人不超过2000元(以后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老干部“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以单位组织为主,一般在台州市内就近活动,每人每年在老干部福利费里预算安排2000元;
也可由老干部小范围自行组团,提前向单位报备后开展活动,凭相关发票予以报销,金额不超过2000元。确因高龄、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参加“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的,可由老干部自行安排其他活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五)其他
1.对有关人员的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一年享受一次;
特殊情况的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除外。在事发时给予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不搞补发。
2.重大疾病的界定,参考社保部门的规定标准。
3.制度中所涉及的金额,从机关福利费和基层工会经费中列支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机关福利费和基层工会经费总额。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4.机关关爱制度的兑现要严格控制在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五、公务接待制度
(一)管委会的接待工作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管委会主任审批。
(二)所有公务接待,要按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安排食堂快餐的由办公室批准,安排食堂包厢及在外公务接待的由管委会主任批准。需要急办的接待任务,可先口头报批,事后须补办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结帐报销。
(三)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四)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五)接待标准参照台接办﹝2015﹞1文件执行。
1.安排桌餐的,来客为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准为255元/人,厅级的195元/人,处级及以下的145元/人;
2.安排自助餐的,来客为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准为175元/人,厅级的135元/人,处级及以下的115元/人。
(六)各科室凭就餐接待清单、公函(或商务邀请函)和正式发票、菜单到财务室报销。
六、差旅费管理规定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临时到xx县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xx县范围内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xx县范围以外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1.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为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
飞机为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省相关规定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4. 工作人员在台州市范围内各县(市)公务出差的,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也可以实行定额包干。
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1.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xx发〔2017〕124号文件,北京、上海为500元.人/天,杭州为400元.人/天,xx其他地区为340元.人/天);
(四)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五)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公杂费减半。
(六)实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1.到xx县范围以外的出差必须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有会议通知或公函等需附后。
2.到xx县范围以外,班子成员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公出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半天以上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管委会主任审批,并抄送办公室。
3.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七)差旅费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报销。
2.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3.差旅费报销都要附出差审批单,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八)其他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要求分摊费用的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工作人员离开xx县范围外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的补贴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九)此制度未尽事宜,以xx县财政局关于印发《xx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xx发〔2017〕124号)通知为准。
七、公文处理制度
(一)来文处理
1.凡属于本单位的文件往来一律经办公室收发登记。
2.办公室文书人员要认真、及时处理各单位的来件,及时拆阅、认真登记,并速交办公室负责人阅读拟办。同级和下级单位的一般抄件、资料、报表等,可不作收文登记。做好文件的分发传递,亲启件直接送收件人;
绝密件、特急件直接送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处理,并注意保密。
3.办公室负责对文件的拟办、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全区和比较重要的文件,送主要领导阅批;对一般性业务文件,可直接送分管领导阅批;对于急办件,如分管领导公出时,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先交科室负责人或主办科室办理后再由经办科室呈送领导阅批。
4.对需领导班子或有关科室阅知的文件,一般按领导排序和科室的关联程度由前往后传阅。领导出差的可先传阅,再补阅。
5.凡文件阅处对象都要及时阅读、办理并签名,并及时将文件夹送还给办公室。不能及时处理,可采用复印或借阅的方法。同时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严防失密失窃。
6.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对全区文件处理的催办、督办,并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回、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发文处理
1.凡以开发区管委会或党工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先由主办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再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后,然后由办公室登记印发,印发后留存二份文件和底稿备查。
2.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或有关上报材料,属综合性的,由办公室拟稿,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领导审核;
涉及专业性、业务性文件由相关科室拟稿,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由委领导确定主要业务科室统稿,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3.委领导组织召开会议并需形成会议记录的,须有办公室人员参加会议,并由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程序拟写会议记录。委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综合性会议的,由办公室主任拟写主任办公会议记录,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委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涉及专业性、业务性会议的,由相关科室拟写专题会议记录,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由委领导确定主要业务科室拟写专题会议记录,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核稿后,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4.各科室需要以管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会议纪要,先由该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后,再送主要领导签发。
5.不需以管委会名义发出的函件等,其办文程序由各科室自行规定。
7.领导签发文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如需作实质性内容修改,需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8.以主签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相关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分管领导审核,由主办科室指定专人办理会签后,由委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以会签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科室分管领导审阅后,送主要领导签发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三)文件归档
1.凡签收、登记、分发的文件都要严格管理,符合保管规定的应定期清理归档。
2.文书人员要做好文件资料的征集、催交工作。委领导、各科室人员都要增强档案意识,凡需存档的文件资料,都应移交文书,统一管理,杜绝截留文件现象。
3.文件资料整理由文书人员负责,分类、立卷、归档工作由档案室人员负责,所有文件每年年终整理一次,需要存档的应立卷归档,不需要存档的应作保密废纸处理。
4.文件存档后,需借阅的,要办理借阅手续,认真保管,及时归还。
八、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各科室需刻制公章,必须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公章的保管
1.公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党工委公章由党群工作办公室保管);
2.公章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3.发现保管的公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公章的使用(公章包含:党工委公章、管委会公章、下属国有公司公章、法人公章)
1.使用公章,必须严格按照《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印章使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公章保管人及用章人一起打电话征求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
2.使用公章原则上一律在文书办公室内办理;
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公章携带外出使用,须由办公室并指定专人陪同业务科室外出使用,用后及时交回办公室。
3.盖出的公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4.公章的使用范围
①党工委公章的使用:以党工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各种审批表、报表;
开具党工委的各种介绍信、证明、外调函等;
以党工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②管委会公章的使用:以管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等;
以管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等;
以管委会名义颁发的各种奖杯、证书、聘书、证件;
以管委会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
其他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四)其他印章保管及使用
除公章外的其他印章由各科室自行管理及使用,科室负责人为印章管理责任人。
九、档案工作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1.开发区档案工作作为国家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开发区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维护开发区的历史面貌,为开发区的现实工作和长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要事业。为了维护档案的完善和安全,本委各科室在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①建立健全开发区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开发区档案工作计划;
②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下属事业单位档案;
③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3.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各科室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做好收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完整、齐全。然后根据各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分类、立卷工作。
4.归档材料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其自然形成规律;
归档文件材料应按时组成保管单位,认真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
封面整齐清楚,案卷标题简明确切;
拆除金属物,装订结实,整齐美观。
5.档案的保管。档案存放应按门类分柜。做到存放有序,利用方便。做好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八防措施。经常检查保护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报告,确保档案安全。
6.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机关保密法规,档案和机要文件材料,要严格登记手续,加强保管,不得随便乱丢、乱放,不得私自摘录或擅自翻印。
7.档案的利用。档案工作人员要主动利用档案检索工具,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同时要遵守和执行档案利用制度,做到既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又能保证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档案人员工应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
2.承办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编目,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收发登记、账物相符、手续清楚,严格按制度办事。
3.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开发档案信息资料,搞好档案的编研和提供利用工作。
4.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认识档案工作的作用和重要性。
6.努力学习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为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档管理工作现代化科学化的需要。
(三)档案归档制度
1.凡在本机关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对国家和社会都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2.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卷内文件须根据不同情况按重要程度、时间顺序排列,不同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
4.认真制好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做到格式统一,字迹清楚,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禁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应归档文件材料。
5.除基建档案外的其它档案一般在次年八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基建档案应在竣工验收并完成审计后进行立卷,并移交档案室。
6.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一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年以下(含十年)。
7.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必须经档案部门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统一进行销毁。
(四)档案利用制度
1.凡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与本身业务工作有关的档案,档案室给予查借,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2.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利用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除特殊情况,概不外借。
3.档案利用者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整洁,严禁任意拆卷、撕页、涂改、划线、画圈、剪贴等。违者按《档案法》规定酌情处理。
4.档案利用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摘抄。
5.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指定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本单位。
6.档案利用者应及时反馈利用效果给档案室。
(五)保管制度
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档案都应整理成卷,保管单位存放在密集架内,做到排放整齐,方法科学,便于查找。
3.定期进行了档案检查,发现破损变质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时报告有关领导,尽量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面貌。
4.档案室保持清洁,不存放杂物,落实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5.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适时调节库房湿度,使档案室湿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及时做好温湿度记录。
6.管理人员离开档案室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7.档案室钥匙专人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入内。库房钥匙遗失时,应调换门锁。
(六)档案保密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2.密级文件材料,要严格登记手续,放入专用铁柜并加锁, 不随意乱丢、乱放,不私自摘录或擅自翻印。
3.机密档案资料一定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并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外借。
4.要做到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
5.凡造成泄密或失密的,视情节按《保密法》规定给予处罚。
(七)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统计是制定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其统计工作是提高本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质量的手段,综合档案室要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2.档案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档案数量统计和档案业务工作统计。
档案数量统计包括:库藏数量统计,构成情况统计,质量情况统计,不同保管期限,机密等。
档案业务工作统计包括:开发利用统计,工作条件统计,工作人员统计等。
3.档案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原始记录为准,做到数据准确,填报及时、准确、科学。
十、保密制度
(一)公文保密
1.收进、分发保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阅文人不得私自从传阅夹中抽调文件;
阅办秘密文件应在机关进行,不准带到家中及公共场所;
不许擅自抄录、复印。保密文件应定期清查,借出的要按时清退,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2.保密废纸要送到指定厂家销毁,销毁涉密文件和资料必须进行登记,要有两人以上监销。
(二)会议保密
1.涉密会议应选择在有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电视、电话会议。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涉密内容。会议的涉密文件应妥为保管,不准擅自乱传乱发。
(三)通信和办公自动化保密
1.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信中谈论涉及秘密信息的工作内容。
2.在保密文件传输、传真往来中,严格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3.档案室、计算机房,应采取防盗、屏蔽等保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通过计算机传输秘密信息时,必须实行信息加密或信道加密。
5.严禁通过计算机向境外传输秘密信息。
6.要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台州市保密局关于电话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的保密暂行规定》。网络必须内外网实行物理隔离;
不得购买、使用境外生产的加密设备和未经安全保密检查的软件等产品,严禁拷贝、记录涉及本机关保密的文件、资料。
(四)涉外保密
1.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考察,贸易洽谈,向外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均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参加或组织对外经济、文化、科学交流,应事先对交流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严禁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到台州市保密局办理《出境许可证》。
3.出境、出国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在国外任何场合都不要谈论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
商议问题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
与国内联系,确需涉及秘密内容的,应与我驻外使馆联系解决。
(五)新闻信息保密
1.重要的新闻稿件应送有关领导审签。
2.向上级机关和向外提供信息,重要信息送有关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
(六)泄密处置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必须迅速报告主要领导,立即查明泄密的内容和密级、危害范围和程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情节较轻的,由保密领导小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办公物资采购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委会和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物资采购和领用登记程序,节约开支,降低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品种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物资包括以下8类:
1.计算机设备类:包括办公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2.计算机辅助设备类:包括打印机、扫描仪等、移动硬盘、U盘等;
3.计算机网络设备类: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
4.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等;
5.电器类:包括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等;
6.办公设备耗材:墨粉、墨盒等;
7.办公家具类:包括办公桌椅、档案橱(柜)及其他办公家具等;
8.办公用品类:纸质材料(含文印室用纸)、笔、胶水、订书机等日常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等。
(二)采购管理原则
购置物资坚持统一采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领用登记、离岗交接的原则。
1.按需配置。应坚持“节俭、实用、必需”的配置原则,现有办公设备能满足完成基本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2.阳光采购。物资采购要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实行阳光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应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耗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物资,应分批采用招标或市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3.归口、专人管理。物资采购和领用登记原则上归口办公室管理;
(三)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采购物资,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同意后,交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四)领用登记
办公室要建立物资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在“物资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保管人员要做好帐物定期核对工作。
(五)保管制度
1.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办公室通过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情况,并会同资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实行离岗交接制度。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调动、退休、离岗前,应办理物资移交手续,严禁个人将公有财物带走或私自调换、转让他人。
3.建立贵重物品统一登记制度。各科室按需购置的贵重物品,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实行全程管理。管委会、公司所有物资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贵重物品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六)报销规定
物资采购报销须附物资清单和发票,经办人员签字,办公室和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或管委会主任审批。
十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由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下属公司发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招投标
第一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在xx县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或者有应急需求的项目,经开发区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六)咨询服务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经开发区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3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下的。
(五)咨询服务费30万元以下的。
第二章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参照《xx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三政发〔2018〕44号文件)执行,凡涉及工程变更,由相关科室提出,开发区班子讨论决定。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开发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原则: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科学管理、精细核算,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加强财务收支审核,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财务活动;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
(六)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开发区的财务管理。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财务领导对单位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资金管理办公室对财务日常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出纳进行日常现金收支业务及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单位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经单位的签字领导签批后方能支出,工资发放、差旅费报销、小额办公用品购置以及其他日常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1万元以上实行联签制,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大额资金使用由班子集体讨论,再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
三、内部牵制控制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单位会计不得兼管本单位出纳工作;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单位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处理。
第九条 银行印鉴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即出纳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主办会计保管法人人名章,银行印鉴章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外出。
四、收入控制
第十条 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收入的取得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禁止截留、挪用、坐支收入。
第十一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根据来源、用途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明细登记,分类处理,确保收入事项清楚,支出合理有据。
(一)财政拨款收入管理。根据县财政年初下达的预算,会计、出纳要及时按预算进度申请拨付预算资金,保证单位日常事务的正常运转。
(二)其他收入管理。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其他零星杂项收入(如废品处理收入)、库存现金溢余、其他应付款核销等也要纳入单位资金的统一管理,财务应根据款项来源明细登记,做到其他收入事项清楚。
五、支出控制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先批后支的原则,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进行列支。
第十三条 报销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票据报销时,注意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不得涂改),票据必须是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发的正式收据。如品名、数量较多时,应另附明细清单,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各项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一般使用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减少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单位所有的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如属大宗项目采购或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包括目录内及目录外限额上)内的商品及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原则上实行办公室统一购买,用时领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会议费管理。列支会议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会议开支实行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总额。
(二)会议费要求“一会一清”,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七条 培训费管理。列支培训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培训费开支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因工作需要,个人参加的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须经领导审批,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销。
第十八条 交通费管理。交通费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参加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的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报销时应提供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油费、停车费等原始票据。
第十九条 差旅费管理。列支差旅费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各科室人员出差应履行事前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及时持相应的公务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培训通知及交通、住宿发票等有关凭证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列支公务接待费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工作要做到“先报批,后接待”,每次接待须由单位领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二)各科室对确需接待的公务客人,根据接待公函或文电记录单及时核算接待费用,开具发票后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到财务室报销,接待费实行一单一结。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接待,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文电记录单、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等凭证。
(三)商务接待按开发区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在批准预算额度内使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工作进度,由各项目经费负责科室按照预算明确的用途提出项目经费支出方案,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财产保护控制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库存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对库存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保证库存现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应每日核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四)任何人不得以转账支票套取现金,如果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在允许使用公务卡的条件下不得使用现金,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银行存款每日按收支业务顺序逐笔登记,按月结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余额,对未达账款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账单相符。
(三)根据支票结算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逾期支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置须有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资产购置的,须提供《资产配置需求表》(附件2)和《资产验收入库单》(附件3),并及时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卡片信息。当购置商品数量及品种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时,均应附供应商的明细购物清单。
(三)固定资产报销时经手人需提供固定资产审批单、固定资产交接单(附件4)、政府采购协议及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单等单据。
(四)固定资产处置时申请科室需填写报废申请表(附件5),经科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办公室审批,经资产管理科室及财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完成后续实物资产移交及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往来款管理
(一)单位往来款是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算的款项。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二)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年度清查制、坏账核消制度,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健全债务债权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三)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七、单据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单、报销单、原始凭证、支付费用明细、会议培训通知、派出单位公函、采购合同等单据。
(一)审批单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出差审批单等单据。审批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二)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为明确经济责任,外来原始凭证取得时经手人需在凭证背面签字;
自制原始凭证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原始单据中没有标注费用明细的支出,报销时需提供支付费用明细。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背书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退回,要求补齐。
第二十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向县财政局领取,并统一保管。领用、发放、核销实行“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票据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已领发票、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票据。领用时必须先登记“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票据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作废应当各联齐全,并于年度结束后及时办理核报、核销手续。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经县财政局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未使用的发票,在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县财政局要求进行核销。
八、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移交委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必须科学保管,存放在会计档案室内,做到编号准确、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定期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需销毁时,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编制销毁清册,派至少两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九、会计控制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一)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退出会计软件。
十、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中相关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文件为准。
第三章 管委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我委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各种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各科室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工作及行为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五条 本单位成立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六条 本单位应针对国家相关政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单位内部控制拟实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各部门及其人员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专题培训。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应基于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目标并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并建立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机制。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八条 应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进行组织及业务流程梳理、再造,编制流程图。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指标。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的制定、修改、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主持开展工作分工及人员配备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本单位应通过对权力结构的梳理,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应建立与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或岗位联动的权力运行监督及考评机制,以定期督查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行使的情况,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校正和改进。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预算管理制度涵盖预算编制与内部审批、分解下达、预算执行、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方面。
(一)预算编制与内部审批
1、预算编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提高效率、稳步发展”的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单位情况,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各科室依据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进行申报,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必要时经会议研究决定。
3、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计划目标及标准增减情况进行编制。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水平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收入预算、物价变动情况等进行编制,既要保证业务活动的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处理好需要与可能两者间关系。
4、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单位要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每月编制下月的用款计划,财政将按单位上报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实际使用时支付,资金拨款与实际支付同步”的要求,各科室在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下月开展业务所需的费用进行测算,报资金管理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预算书,结合本单位整体的预算执行进度,编制下月用款计划报送上级部门。
5、对于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增加的开支项目和无法预计的超预算因素,必须报经本单位会议研究通过后由财务调整追加。
(二)分解下达
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科室应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横向将预算指标分解为若干相互关联的因素,寻找影响预算目标的关键因素并加以控制;
纵向将各项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最终岗位和个人,明确责任部门和最终责任人,时间上将年度预算指标分解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三)预算执行
1、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资金管理办公室严格遵照执行。凡已列入预算的,资金管理办公室应保证正常用款需要;
凡未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开支,未经规定程序追加或调整的任何人无权决定付款。
2、编制预算执行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报表和文字分析两部分,主要反映各财政收支项目本旬(月)及累计发生数、完成预算进度及增减变化情况等,同时,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有关建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是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财政经济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
1、财务人员按照编报决算的要求,实事求是,编制年度决算报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
2、加强决算管理,进一步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保障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核算,对项目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单独核算,确保决算能全部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3、强化决算效力,向各预算部门明确决算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重要依据和参考。
4、对预算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预算执行的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的结果,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的部门给予表彰,对预算与执行差异较大的部门提出整改,保障预算的切实执行,确保预算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节 收入业务控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收入(包括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应涵盖价格确定、票据管理、收入收缴、收入核算四个方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一)价格确定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二)票据管理
1、各项收费必须开具财务统一管理的财政收费票据。财政收费票据必须项目齐全,分项准确,各项目应与收费标准文件一致,并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表。
2、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收费票据;
不得串用财政收费票据,不得将财政收费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3、本单位各类票据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及时领购、保管和核销,确保票据足量供应和完整安全。
4、本单位内部各部门使用本单位票据时,要说明用途,经本单位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
5、非本单位财务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开出本单位的票据。特殊情况下,本单位票据可由被授权人在限定的用途内使用。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开出超越本单位业务范围和限定范围的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收费票据;
不得串用财政收费票据,不得将财政收费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收入收缴
1、本单位所有收入一律由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自收取现金和设置账外账,不得挪用或侵占公款。
2、严禁职工个人利用单位、各科室的名义私自开展活动并收费。
3、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时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四)收入核算
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本单位的收入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三节 支出业务控制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支出管理制度涵盖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支出核算四个方面。
(一)预算与计划
1、本单位所有支出必须在本年度预算安排额度之内。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办理无计划、超预算的支出。特殊情况下的预算外支出,必要时需经开会讨论研究同意,并在当年预算内调整。
(二)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
1、工资福利支出。行政事业在职人员月工资、津补贴由财务人员根据人事核定的工资标准制单送到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发放。
2、聘用人员工资、奖金支出。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事人员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做好新录用、辞退人员的工资变更工作。
3、聘用人员社保支出。由财务人员办理其相应参保手续。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参保人员名单与社保局相关科室进行核对,避免漏保、缺保、多保现象。社保单位负担部分由委统一保障,社保个人负担部分在工资发放时负责代扣缴存。
4、办公用品支出。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5、水、电、通讯费支出。水、电、通讯费支出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办公室应定期核对应缴已缴数,避免多报多缴。
6、书报杂志支出。公用书刊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因工作需要,业务书籍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订购,所需经费由管委会保障。
7、会议支出。单位决定召开各种会议后,由办公室会同会议的主办者编制预算,报主任批准后,由会议主办者统一安排,统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除了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8、公务接待支出。各部门需要接待的,由接待科室提出,报主任批准。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实行定点招待和接待单制度。接待费报销需填写接待清单,明确来客单位、随行人数、接待时间、事由、地点、陪同人数、经办人员、费用等事项,并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
9、差旅费支出。根据县有关规定按标准报销,报销人应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和所有报销凭证都需履行签字、审核手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应附有相关文件。报销方法参照xx县财政局有关规定。
10、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xx县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11、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经费支出由业务科室负责把关。
12、省补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应制定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三)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
1、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政策。财务收支审核权限:工资发放、差旅费报销、小额办公用品购置以及其他日常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1万元以上实行联签制,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
重大项目开支由班子集体讨论,再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
2、对外所有涉及汇出、转出款项的经济往来,由经办人负责查询、报账和收回,防止资金积压和造成呆账。
3、财务报销程序:经手人写明事由并签名→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证明→财务审核→根据审核权限经委领导审批→出纳办理资金收支。
(四)支出核算
1、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经费支出是指本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拨出经费是指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2、本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四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十四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涵盖预算与计划、需求申请与审批、过程管理、验收入库四个方面。同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一)预算与计划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或追加),按照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分别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在每月20日前编制下一个月份的政府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同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制订采购初步方案。
(二)申请与审批
先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确定,管委会主任要签审核意见,委办公室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
1、申请:根据年度计划,由各科室提出申请,提出购置要求报办公室,办公室统一汇总。
2、评估调研:办公室在采购申请汇总两周内,作供方评估、市场调研或政府集中采购咨询。
3、审核批准:由办公室将评估调研的情况报委领导审批,审批中对品种、数量、质量、资金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三)过程管理
1、招标采购:采购计划批准后,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具体办理,招标采购中,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上网公示或邀标采购的办法,招标报名时,供方应提供资质、产品证书等文字材料,符合条件供方方可报价竞标。在保证质量、品质、用途的前提下,价格低的优先采购。在招标采购中,应尽量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的方法。
2、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目录》执行,办公室负责提供品种、规格、质量需求、价格要求,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公开招标或在政府集中采购中规定的定点采购项目中,应按照定点采购的要求在定点的供方中择优确定。
3、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所有的供方资质、产品证书等文字资料应齐全备案。合同中明确品质、数量、价格、运输、付款方式、到货日期、保修时间。业务用一次性耗材及行政办公耗材供货合同期应在一年内。合同期满重新招标采购,在使用中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可提前终止合同。
(四)验收入库
1、验收入库:所有采购的设备物资均需验收入库,登记造册,验收时由办公室会同所需物品的科室负责人一起验收,有关科室按规定做好资产帐。
2、结算付款:办公室根据采购合同结算付款,如合同中有预付款的,可在货到前按规定予付款,结算时扣除,有维修保证金的,在一年期后付款。采购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印发的正规发票。
第五节 资产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涵盖资产购置、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核算与处置四个方面。同时,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一)资产购置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
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1、各科室需要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时,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报购置计划,经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固定资产购置应由办公室牵头,按政府招标采购办法和单位质量体系管理规定办理。
(二)资产保管
1、固定资产实施办公室统一管理下的部门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统一管理、账物分管、责任到人、账物相符”。 按固定资产的明细进行分类核算。办公室分工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物管理者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各项资产的进出日期、数量、型号、价格、状态、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等详细情况。
2、所有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验收、建档、建卡、调配、维修;
3、资金管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按品名、数量在办公室收集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并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4、设备归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日常保管。
(三) 资产使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和赔偿制度。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1、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操作。
2、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编号存档。
3、本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资金管理办公室。
4、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各科室在使用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流程并注意维护保养。固定资产实物分配到各科室,责任到人。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负总责,使用和保管人负第一责任。因保管、使用不当而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四)资产核算与处置
1、资产核算
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本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本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本单位所有的资产。
本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
(4)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8)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重置价值计价;
(9)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10)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2、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2)办公室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或主任会议批准;
(3)办公室根据领导批复,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
本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办理:
(1)以下固定资产须经上级部门审批处置:
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
合计原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
(2)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或主任会议审批。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十六条 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应涵盖项目立项与审核、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工程变更、资金控制、验收与决算等方面。
(一)立项与审核
1、基建项目的立项应根据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需要,由本单位安排建设管理科进行调查、预算、分析,编报项目建议书,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并根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概算,计划安排项目经费。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管理科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设计招标的,由中标设计单位)对基建工程项目在技术、工程、经费和外部协作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最佳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概算预算
1、初步设计(总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批准后,其设计总概算的金额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设计概算时,需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2、施工图设计(预算)
初步设计批准后,本单位与设计单位(或中标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协议书”,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工程使用功能、建筑标准、单位平方米造价、总概算的最高限额、地质勘察、水文等资料进行设计。
3、施工图设计审查(图纸会审)
基建工程项目图纸的审查,由本单位建设管理科按国家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要求,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会审的原则、依据、内容和会审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招标投标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管理主要是为了有助于按期完工、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因此,除按规定的程序、方法组织招标外,建设管理科应全过程地参加监督管理。
1、招标前。首先要审查招标文件的表述内容是否准确,特别是建筑项目面积、总高度等重要数据是否明确;
其次要审查单位要求施工企业给予工程建设的优惠条件,包括总造价下浮的标准、综合费取费标准下浮等级、工程付款情况、对质量等级的承诺等关键性问题。在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前,建设管理科应研究中标方案。
2、施工企业中标后。本单位依据中标报价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管理科负责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
3、合同、协议签订后。位建设管理科将招标书、中标评分表、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协议)、图纸进行存档。
(四)工程变更
1、严格施工程序的控制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进行控制管理,如发现施工方没有按要求程序施工或减少施工程序,在责令施工方重新返工的基础上,对责任方追究赔偿责任。
2、严格控制工程量的变更,尤其是由施工方提出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如确需变更,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根据情况,向建设管理科提交变更预算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后报本单位审批。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向设计单位提交变更和修改方案。变更和修改方案在得到设计部门同意修改后,建设管理科及时将已审批的增减工程量的预算书和图纸呈送资金管理办公室。
(五)资金控制
1、建设管理科和被委托监理公司人员密切配合,根据合同和图纸要求,及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工作量和工程造价。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建设管理科现场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丈量,并做好原始记录。
2、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进度付款的工程,建设管理科和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计算工程进度量,签署工程进度付款意见书。对工程进度、质量有争议的问题,三方要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呈送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3、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控制工程费用支付,防止超预算、无计划使用工程款。拨付工程款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未经批准的超预算工程不予结算。
(六)验收与决算
1、工程竣工后,建设管理科要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并责令施工方限时改正;
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附件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变更报告书、签证单等资料,编制基建工程结算书,由建设管理科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签字。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审计报告书按财务规定办理工程款项结算。
3、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应对工程结算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设管理科有责任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必要时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节 项目合同控制
第十七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涵盖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合同纠纷处理四个方面。
(一)合同订立
1、合同管理由主办科室负责,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3、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二)合同履行
1、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3、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合同归档
1、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2、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合同纠纷处理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节 建立决策机制制度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制制度至少应涵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两个方面。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1、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事项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3、议事范围。凡涉及本单位政策、发展、稳定以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二)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部署本单位改革、发展工作;
2、研究部署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研究重要的对上工作请示和报告;
4、研究调整单位各科室的职能职责,机关科室设置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
5、研究调整本单位党工委成员、管委会班子成员的分工;
6、制定与修改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
7、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8、研究代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人事任免
1、研究本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计划、人员返聘计划;
2、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
3、研究向上级呈报的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意见;
4、研究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
5、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6、研究干部推荐、选拔;
7、推荐申报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人选。
(四)重要项目安排
1、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及其建设方案,包括每年度被上级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本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有利于提升区域战略优势、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交通、水利、能源、平台开发、市政、社会公共服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迁建等重大项目;
2、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
3、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
4、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的文化、体育、旅游等大型活动和节庆活动项目;
5、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
6、事关开发区全局的重要合同;
7、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行为;
8、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等。
(五)大额资金的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品购置、重大活动及会议经费开支等资金支付,及其他单项一次性5万元以上开支;
3、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计划;
4、突发事件和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5、发放给企业、村居、个人的上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和调整等。
在集体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摆正主要领导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讨论重大决策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六)分级授权
1、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2、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
3、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党工委会议制度、管委会会议制度。
(3)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科室和责任人。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1)组织实施
通过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监督检查
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5、责任追究
(1)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②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③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④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⑤其它因违反决策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2)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对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纠。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科室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四章 廉政效能制度
一、廉洁自律规定
(一)中央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
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省委“28条办法”
1.要改进调查研究,健全调查研究常态化机制,多与基层干部群众接触交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领导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2.要精简会议活动,严格会议审批程序,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开短会、讲短话,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实行发文立项审批制度。
4.要规范出访活动,严禁无明确公务、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的团组,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
5.要改进接待和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不得封山、封园、封路,不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要改进新闻报道,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
7.要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强化预算管理。在会议举办地有住房的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省领导下基层考察调研期间,不安排宴请,一般到机关食堂、农家乐就餐,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自助餐。
8.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抓出成效。
(三)省委“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
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省纪委“七个一律”
全省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和“六项禁令”等有关要求,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组织或参与“酒局”、“牌局”:
1.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提供各类烟酒;
2.同城一律不准安排公务用餐;
3.下基层工作时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和夜宵;
4.一律不准借干部调整、岗位变动等名义用公款安排宴请和聚餐;
5.一律不准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或者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的公款大吃大喝;
6.一律不准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7.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二、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
开发区机关作风问责办法按照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县委办〔2016〕62号)执行(详见附件一)。
附件一
xx县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建设xx铁军干部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提高工作效能,解决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xx省委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台州市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临时)人员。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机关或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安排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的;
(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该制止的没有制止,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过错的;
(三)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
(四)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六)不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对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不部署、不检查,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监督,本单位、本系统出现多起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本单位作风建设问题不整改、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
(八)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机关或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超过法定时限或公开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违反规定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四)对管理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五)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机关或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思进取,消极应付。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未能按规定完成。
(二)缺乏担当,贻误发展。工作拈轻怕重,遇到问题绕道走,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造成党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难点工作推进不力;
缺乏担当精神,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不良影响。
(三)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对工作敷衍了事,办事拖拉,不催不办、不推不动,对该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四)漠视群众利益,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遇群众和企业办事推三阻四,甚至刁难群众和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五)对巡视、巡察、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机关作风问题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
(六)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
(二)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的;
(三)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
(四)其他违反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 对机关的问责方式有:
(一)廉政约谈;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道歉;
(五)通报批评。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有:
(一)廉政约谈;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岗位;
(六) 降职或免职;
(七)解聘或辞退;
(八)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九条 机关有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采用对单位领导廉政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问责;
情节较重的采用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等方式问责。
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采用廉政约谈方式问责;
情节较重的,采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
情节严重的,采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
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受到问责的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对抗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拉拢、腐蚀调查人员的;
(六)被上级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因工作不到位被市级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履行机关工作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机关管理,提高机关效能,全面负责、统筹协调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有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单位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机关或工作人员实行作风问责,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时可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对一般干部和中层干部的问责,由干部所在单位作出问责决定;
对县属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由县纪委(监察局)或县组织人事部门报县委或县政府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机关工作作风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机关作风的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受理对本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工作,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群众投诉附有相关证据的;
(二)督查、检查发现的;
(三)上级交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各单位受理后应认真组织调查,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应严格实施问责。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时,应向被问责对象告知其提出复核(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复核;
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被问责对象。
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作风问责情况与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市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容错免责
第二十条 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经认定符合《xx县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三县委办〔2016〕11号)相关免责情形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所列情形,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避免损失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工作作风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县有关问责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xx县委办公室商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等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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