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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信访条例(3篇)

富丰文库网 发表于2024-09-10 15:57: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家新信访条例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背景

  为了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年10月发布了新信访条例。新条例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内容,重点加强了信访工作的督查和督办,对各级信访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新信访条例,各级信访局需要按照一定工作办法进行督查督办工作,以尽快处理信访问题、让人民群众得到满意的答复。

  工作流程

  督查工作

  督查是对下级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督查工作需要按照如下步骤:

  1.

  制定督查计划。督查计划需要根据下级单位的工作情况和重点问题进行制定,确保对重点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

  2.

  督查准备。督查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查阅资料、调查情况等,制定督查方案、督查指标,明确督查重点、难点。

  3.

  实施督查。督查应该由专人或者专班负责,严格按照督查方案、督查指标进行督查,并记录督查结果。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下级单位,并督促其改正。

  4.

  督查报告。督查完成后,应及时制定督查报告,汇总督查情况,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为下一步督办工作打下基础。

  督办工作

  督办是在出现问题时对下级单位进行督促和协调,确保问题能够尽快得到解决。督办工作需要按照如下步骤:

  1.

  对信访问题进行收集、登记和分析,对各类信访问题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

  2.

  制定督办计划。根据信访问题的类型和分级等信息,制定符合实际的督办计划。

  3.

  督办实施。通过电话、书信、会面等方式对下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督促和协调,要求其尽快解决信访问题,并及时汇报解决情况。

  4.

  督办评估。对督办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督办效果和问题解决情况,并记录和汇总评估结果。

  工作注意事项

  1.

  益。

  2.

  3.

  4.

  督查和督办工作要深入贯彻新信访条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督查和督办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进行开展。

  督查和督办要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

  督查和督办工作要充分发挥协同作用,确保整个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结论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变得更加严格,完善了各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提高了信访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效能。各级信访局应该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篇二:国家新信访条例

  

  学习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学习信访条例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学习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

  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二、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

  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三、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

  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

  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四、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

  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

  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学习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计划,我参加了8月x日进行的第五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广东省信访条例》。《条例》已经20xx年x月x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规

  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源头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为群众敞开信访"大门"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制定信访条例是为了不让当事人上访,部分群众认为是提高了信访的门槛。制定信访条例不是把信访的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同时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xx年x月x日

  学习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

  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二、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

  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三、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

  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四、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篇三:国家新信访条例

  

  二、《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

  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一、二、三、四、五、六”。

  (一)“一”是一个目的《信访条例》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三句话: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二)“二”是“双刃剑”

  《信访条例》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双重功效,它既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具体有8项权利和4项义务),但更重要的是它着重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且对我们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行政机关而言,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发生,从而减少信访“源”;另一方面,万一出现信访案件,就要求我们严格按《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去办理、答复和处理,将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之中,避免激化矛盾。要充分尊重信访人的权利,防止借口维护社会稳定而变相剥夺信访人的权利,背离了条例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行政机关对待群众的集体上访等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理,慎用警力。

  (三)三是指三审复核的处理机制

  我国解决纠纷的救济渠道主要有复议、诉讼、仲裁和信访。复议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它采取的是一裁终局,不服即到法院诉讼,复议的时限要求一般是60天内,复杂的可延长30天。仲裁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它采取的也是一裁终局,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仲裁的时限要求简易程序为60天,普通程序为120天,特殊和复杂情况可适当延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它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它的审理时限。《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为三审终结制:

  “一审”即为初审,按时限要求为15天内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一般要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天。

  “二审”即为复查,对初审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处理复查的时限为30天。

  “三审”即为“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的时限为30天。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确立信访三审终结制,有利于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权利,有利于解决缠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越级上访和进京进省上访。

  (四)四是指四个基本思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1、畅通信访渠道,即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信访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即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

  3、维护信访秩序,即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要求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

  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

  4、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五是指确立五项主要原则

  这五项原则是:

  1、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从各个环节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分工,处理好“条”与“块”之间的关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依靠信访问题发生地解决。

  “谁主管、谁负责”是指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按照信

  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要分工合作,搭好“条”、“块”结合。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金融、税务、工商等垂直管理单位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是指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既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和无理要求,绝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及时、就地",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避免群众越级上访,防止久拖不决而积累和激化矛盾。"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同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法定程序等,引导信访人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减少和防止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进我们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责任原则。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关键在于切实落实责任主题的责任。只有责任真正到位,形成重责任、抓落实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责任主体

  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包括:(1)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3)建立领导下访制度和领导接待日制度。(4)为信访工作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5)维护信访程序。第二,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切实履行信访受理、交办、承办、转办、督办职能。(2)认真行使《信访条例》赋予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3)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制度。(4)积极为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查询情况提供便利条件。第三,信访人责任。(1)依法负责提出信访事项。(2)扰乱信访秩序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六是指确立六项主要制度

  1、畅通信访渠道制度着重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机关要公开有关信息,即“六公开”:①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②公开信访投诉电话;③公开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④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⑤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进度;⑥公开处理信访的依据。第二,建立信访信息系统。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国家和地方联网的信访信息系统。既方便群众上访和查询信访办理情况,减少上访,又有利于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处理信访。第三,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

  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2、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信访条例》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信访人对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这五类组织、人员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2)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3)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规定集体上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5)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并明确规定了六种禁止性行为。

  3、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受理信访必须登记,信访登记要做到“四个清楚”:信访人的基本情况清楚;信访活动的基本过程清楚;信访反映的问题清楚;信访问题的分类清楚。(2)受理信访,应当告知上访人的寻求救济渠道,告知上访人的权利与义务。(3)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

  项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如省信访局可直接转送县、乡有关部门处理,避免层层下转。

  4、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信访条例》主要规定了办理信访事项人员的行为规范、调查核实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理时限要求,以及信访督办制度。

  5、维护信访秩序制度信访秩序是大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当前,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往往是合法诉求与表达手段不合法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依法信访与被个别人利用交织在一起。因此,维护信访秩序的难度较大。从法理上讲,公民的诉求只能用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只能借助国家职能实现补救,不允许个人以损害公共秩序为代价获得利益平衡,否则受害人就可能变成加害人,就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维护信访秩序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

  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作了限制性规定,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己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并且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6、法律责任制度《信访条例》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作了八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滥用职权,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末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末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末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国社科院去年对632位赴京上访农民调查显示,55.4%的上访者因上访被抄家或没收钱物,53.6%的上访者因上访被一些受干部指使的人打击报复。

  (7)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第二十条规定的六项禁止性行为之一,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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