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镇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xx 镇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长沙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4·29”望城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居民自建房监管,xx 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集中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国、省、长沙市、浏阳市的统一部署,聚焦“三个重点”,突出“四项内容”,5 月 20 日前全面排查到位,边排查边整改,8 月15 日前,完成全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现房屋安全隐患“全清零”、房屋安全事故“零发生”的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做到三个“不区分”。不区分城镇和农村、不区分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不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实现自建房排查统计和隐患整改全覆盖。
(二)做到三个“不放过”。即排查不彻底不放过,坚决做到“不漏一房一户”;台账不准确不放过,全面详细记录自建房基本信息;整治不到位不放过,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关停的一律关停、该整治的迅速整治。
(三)做到三个“不允许”。严格整改标准,保证整改质量,不
允许改而不实;要以“长牙齿”的执法和铁的手腕推动整治,不允许执法不严;要关注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确保整改既有尺度,又有温度,不允许“一刀切”“运动式”。
三、实施步骤 全镇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各村为责任主体,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进行业务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强制拆违执法主体,各联村组为监督主体,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全面排查到位(20xx 年 5 月 20 日前)。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牵头组织各村及相关部门,对居民自建房进行调查摸底。对于排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力量疏散人员,限期对房屋问题整改到位。
(二)全面建立台账(20xx 年 5 月 25 日—5 月 25 日)。根据排查结果建立任务清单,按照任务清单将自建房划分为自住性自建房和经营性自建房。根据排查出的问题细分为建筑安全类、业态隐患类、少批多建类、未批先建类、违规搭建类,分别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三)重大隐患清零(20xx 年 6 月 1 日—8 月 15 日)。对排查出的较大、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对照整改标准、验收程序分类处置到位,实现“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
四、工作标准 (一)排查重点
全面排查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情况,突出对用作经营性的自建房的排查整治,重点排查老旧房屋,以及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养老院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排查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承重结构违法装饰装修的房屋;重点排查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重点排查学校周边、重点园区、城区(集镇)周边、景区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三层及以上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
(二)整改标准 一般安全隐患:更换、增添相应设施设备。
较大安全隐患:对于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自建房,先进行房屋安全结构鉴定,满足设计使用标准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相应执法措施后,督促房屋使用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不满足设计使用标准,经鉴定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可以由专业机构出具方案,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整改;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应限制使用,及时拆除。整改后不能满足经营安全需求的,应禁止开展经营活动。
严重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一律拆除。
为消存量、控增量,对于经营性自建房,如加层的必须予以没收或处罚,也可自行拆除违法违规部分,方可补办手续投入经营;对于自住性自建房,在消除安全隐患后,相关部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后完善手续,需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加层部分不纳入正常征拆补偿范围。
(三)验收程序 整改施工完成后,按“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应组织整改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村对验收条件和程序进行监督指导,并在隐患台账上予以销号。
五、组织机构 成立浏阳市 xx 镇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指挥部。
指
挥
长:
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各站办所、镇辖单位、各村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由 xxx 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宣传工作组、督查督导组。
六、工作措施 (一)责任落实到位 1.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首要责任,房屋实际使用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负责。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隐患的整治责任,落实房屋安全的运营维护管理和日常检查检测,确保房屋安全。
2.落实属地责任。各村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建房或经营行为要组织联合踏勘、联合审批,长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审图和施工步骤鉴定(可参照聘请法律顾问的做法),及时对辖区范围居民自建房图纸进行审查,对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指导、监管。全面建立居民经营性自建房台账,实施动态化、网格化管理。建立自建房安全定期巡查机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上报、果断处置。
3.落实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到位(5 月 20 日前)
1.自查阶段(5 月 10 日—5 月 12 日)。居民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分栋表)。
(1)通过党员联户微信群,迅速将自查表发至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说明填报要求; (2)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如实填写自查表,准备房屋建设图纸、审批手续等相关佐证资料,对填报内容负责,对故意瞒报漏报安全隐患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房屋安全自查后,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自行停止营业、撤离人员、张贴警示标识。
2.排查阶段(5 月 13 日—5 月 20 日)。各村、村(社区)工作人员逐户上门排查,建立台账档案。
(1)排查工作人员上门收取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的自查表,按照“一进(进户逐房检查)、二上(上楼逐层检查)、三看(看用地、看建设、看验收等审批手续)、四查(查地基是否沉降、查受力构件是否开裂变形、查是否有加层、查开挖地下空间等)”要求进行细致检查排查; (2)在排查的基础上,全面建立房屋手续产权、经营活动、安全隐患等情况台账档案,相关数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3)每日排查后,经各村整理汇总后,报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进行数据归集统计和分析研究,做到一日一汇总、一日一上报。
3.复查阶段(5 月 13 日—5 月 20 日)。市住建局指导组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进行抽查式复查。
(1)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对排查情况进行抽查; (2)抽查发现排查不到位、不准确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村,责令查漏补缺; (3)严肃责任追究,对抽查发现安全隐患但各村未上报的,由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对各村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对主管领导问责;对抽查发现安全隐患但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未上报的,对较大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措施进行查处;对严重安全隐患,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鉴查阶段(5 月 14 日—5 月 20 日)。对排查发现疑似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迅速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1)市住建局提供一批专业水平高、技术力量强、行业口碑好的检测机构名录,在名录库中随机抽选。对曾出具过虚假报告、信誉差的检测机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资格; (2)房屋安全检测后形成的鉴定报告实行专档封存,防止遗失损坏和恶意修改。
(三)分类交办到位(5 月 26 日—5 月 25 日)
1.准确分类。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对各村摸排出来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
一般安全隐患: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改到位的。
较大安全隐患:少批多建、未批先建(一次性施工完成且无更改设计图纸和设计标准行为)的;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的;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无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的等存在隐性使用风险的。
重大安全隐患:建筑物(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开
裂倾斜、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检测鉴定机构鉴定不宜使用的。
2.及时交办。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属于各村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由各村自行安排处置;属于各村权限范围以外的,应及时向镇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会商后予以交办处置。针对社会反映或部门查摆发现的隐患问题,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交办至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四)整治落实到位(6 月 1 日—8 月 15 日)
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改安全隐患 (1)经营性自建房。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在建筑物上张贴警示标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先行停业整改,待权威机构验收合格后再恢复营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撤离人员并予以查封,若相关隐患确实难以消除的,要依法予以拆除。
(2)生产性自建房。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责令自行整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在建筑物上张贴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整改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撤离人员,待权威机构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
(3)自住性自建房。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责令自行整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在建筑物上张贴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撤离人员。
2.各村负责督促整改 相关主体拒不实施整改的,相关单位要密切联动配合,通过停水停电、吊扣执照、实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刑事立案等方式,倒逼责任主体落实整改。
(五)长效防控到位(长期坚持)
1.建立健全城乡居民自建房屋用地、建设、巡查、执法全流程、闭环式防控机制,坚决遏制新增安全隐患。
(1)严把用地关。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一律由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批管理;国有土地和安置用地上的居民自建房,由市自然资源局和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批管理。
(2)严把建设关。已经办理报建手续的,由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监管;未办理报建手续的,由市住建局指导乡镇城建所负责监管。
(3)严把巡查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动态巡查,压实各村、村(居)巡查责任,特别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选择重点区域开展三维航拍比对抽查,推动问题隐患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
(4)严把执法关。已经建设的违章建筑,若不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下达相关文书,市城管局牵头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2.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防控整治机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
七、工作保障 以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为契机,以战斗状态彰显工作决心,全面形成工作快速推进、舆论正面引导、依法强力处置的高压态势。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参照镇级成立领导机构,集中力量,集中办公;实行联村干部下沉包村包片联点机制,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工作效果。
(二)强化统筹调度。镇村各部门要紧扣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实行挂图作战,把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具体化表格化,实时把控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镇村两级建立工作调度机制,上报数据实行“数据一日一汇总、工作一日一调度、进展一日一通报”。强力推动整治,各村务必在较短时间内停一批、封一批、改一批、拆一批,树立示范,打开局面,构筑攻势,在全镇迅速形成整体推进的局面。
(三)强化宣传动员。各村要全面动员群众、传导压力、传达要求、传递信息,发动群众主动排查、自行整改、群防群治。要围绕本次自建房“百日攻坚”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典型案例、特色做法、工作成效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在全镇营造自建房大排查大整治的良好氛围。通过社区活动、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自建房安全知识科普,培育自建房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的自觉意识。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赢得群众支持,绝不允许出现群体
对立等不稳定现象。
(四)强化督查考核。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佳、作风不实的,要予以公开通报。要把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列入全镇绩效考核,作为社会基层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失责失职、消极推诿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检监察室要及时严肃坚决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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